运筹与管理 ›› 2024, Vol. 33 ›› Issue (11): 90-96.DOI: 10.12005/orms.2024.0358
李奥庆1,2, 巩在武2
LI Aoqing1,2, GONG Zaiwu2
摘要: 作为控制风险的首要主体和合规运行的首要监督对象,网络直播平台是防治网络直播刑事犯罪的关键。本文基于直播平台管理者和犯罪者的双重身份,运用犯罪经济学理论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犯罪经济学分析,同时构建带货网红、直播平台、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四方演化博弈模型,重点研究网红经济下网络直播平台犯罪决策和管理决策的影响因素及演化动因。研究发现: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管理者,其策略选择与带货网红品控优劣、消费者维权程度、政府监管严宽密切相关,其中带货网红和直播平台不同向策略选择并非两者最优决策,同向策略选择才是两者最优决策。此外,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犯罪者,其选择违法的概率与违法寻租收益成正比,与平台负面声誉价值、违法成本、职能部门打击力度、刑罚强度等因素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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